被处理单位:广东玄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四路36美吉特华南装饰商贸中心一区二十幢1层1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N0T014
法定代表人:徐忠区 电话:186****0595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劳动者陈*兰、陈*兰、帅*义投诉你单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关于限期核对欠薪情况的通知》,限你单位在7月6日前核对并处理,但你单位逾期仍未核对处理,我局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我局认定你单位拖欠上述劳动者陈*兰2025年1月1日-2025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66500元(9500元×7个月)、2026年2月25日-5月31日期间的工资30247.1元(9500元÷21.75×4天+9500元×3个月),合计96747.1元;陈*兰2025年1月-2月期间的工资共13878元;帅*义2025年1月-2月期间的工资共56678元的情况属实,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我局于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53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工人的投诉登记资料、欠薪工资表、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工资发放记录、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的文书及送达凭证等资料证明。
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你单位的本次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为3人,涉案金额为167303.1元,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之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一、足额支付陈*兰2025年1月1日-2025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66500元(9500元×7个月)、2026年2月25日-5月31日期间的工资30247.1元(9500元÷21.75×4天+9500元×3个月),合计96747.1元;陈*兰2025年1月-2月期间的工资共13878元;帅*义2025年1月-2月期间的工资共56678元;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计算,向陈*兰加付赔偿金48373.55元、向陈*兰加付赔偿金6939元、向帅*义加付赔偿金28339元;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6日